什么犬是国家保护动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诊疗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海关犬和导盲犬、试验用犬、动物园观赏犬,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明文保护的珍贵犬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经营性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犬类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犬类管理手续,经批准后,领取养犬许可证及犬牌,并实施狗只免疫注射后方准饲养。外地犬只在本市寄养的,犬主必须携带本市户主的通行证和有效免疫证明到犬只寄养地犬类管理办公室登记。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执行。
严禁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市政公园、广场、市场、商场、饭店、医院、学校、展览馆、影剧院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犬体高(地面至肩部高)不超过35厘米,并禁止从事犬类养殖、繁衍和犬类交易。
一般管理区养犬必须进行登记、免疫和检疫,实行拴养或圈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