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为什么没有动物保护法?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许多思想家就已关注到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看法。法家、兵家、农家、纵横家、医家、阴阳家皆从自己学派的立场出发,或从政治、军事、农业的角度,或从医药、饮食、堪舆等方面论述了动物与人类在各个层面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确有以儒家为主流、道家为补充的动物保护思想。
儒学经典之一《礼记》要求人们不仅要爱护对自己有用益之利的动物,同时还要对无益于人的动物不存杀伐之心,而要予以尊重。古代思想家关于人与动物关系及动物保护问题的思想,在汉代以后被纳入了法律规范之中。如《后汉书·礼仪志》记载的关于禁止屠宰牛马猪鸡兔等规定就是受儒家保护动物的思想所影响而做出的。从东汉开始,中国法律中规定了禁止屠戮、保护动物的条款,此例一开,在中国古代法律典籍中有关保护动物的规定就时有所见。比如在《晋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官修律典中,都有类似于《后汉书·礼仪志》中关于保护动物的规定;《大元通制》中对于禁杀耕牛也作出规定,后世律典因有承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