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遛狗有什么约定?
1. 遛狗须拴绳,狗在户外排泄,主人必须即时清理; 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将开始施行,其中明确,携犬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怀抱,并使用牵引带、嘴罩等防护措施。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人同时携带。 对于“携带犬只出户”的管理,条例新增了多项要求—— 除了需要按规定系犬牌和牵绳子外,对于小型观赏犬还应该为犬佩戴嘴套,防止犬乱叫乱吠,以防干扰他人生活。
对大型犬,规定应当用绳索牵领并且加戴嘴套。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订中,“室内饲养”的概念被取消了。条例明确,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饲养烈性犬的行为。
也就是说,从2021年5月1日起在上海养烈性犬的人是违法的! 此前,《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9年施行以来,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得饲养烈性犬,但对农村是否可以养殖则没有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细化了农村地区可养犬只品种,明确“禁止个人异地买卖犬只,但受动物疫病防治部门委托代为销售作为免疫疫苗的犬只在特定条件下是允许的”“经农业农村(农牧)部门许可经营的动物检疫站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可以进行交易”。
2. 出门散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小时以内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提出,对重点管理区的宠物狗实行登记制度。对一般管理区内的宠物狗,备案后方可饲养。
登记或备案手续办理流程包括:养犬人应当如实填写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住所证明、犬只照片。对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还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注销登记证明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养犬人对所登记的犬只应当具备必要的护理能力,定期给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死亡后处置尸体。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对饲养禁养犬或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养犬登记证。而对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